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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9-17 13:19:29 浏览次数:72

  杏彩官网注册今日儋州市民陈先生将自己的私家车交给租赁公司出租,司机驾驶途中发生事故导致车辆损毁,在赔偿问题上,陈先生和汽车租赁公司发生了很大的分歧。一审法院判决租赁公司支付维修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等各项赔偿近8万元。陈先生认为汽车租赁公司赔偿的车辆停运损失费太少,提起上诉。近日,省二中院作出判决,驳回陈先生的上诉请求。

  2019年1月,陈先生花13.59万元购买一小轿车。2020年3月20日,陈先生将小轿车挂靠到儋州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签订合同,杏彩体育注册将车辆委托汽车租赁公司代管代租。合同履行过程中,汽车租赁公司将车辆对外出租。2020年6月6日,租赁公司电话通知陈先生,车辆发生事故,车辆被撞坏。此后,陈先生将车送到租赁公司指定的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

  事故发生后,陈先生曾于2020年10月13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赔偿轿车维修费52649元。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轿车驾驶员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符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判决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汽车租赁公司将车辆租赁给无证驾驶者而致交通事故发生,造成车损,应当承担赔偿陈先生损失的责任。涉案车辆的维修费用,经鉴定公司鉴定为52649元,对该鉴定意见,一审法院予以采信。

  关于折旧费损失和停运费损失。结合车辆的使用年限,汽车租赁公司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酌情认定车辆折旧费损失为维修费的20%即10529.80元。4000元停车费损失为实际已发生的损失,因汽车租赁公司没有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车辆的维修义务导致,也应承担该损失费用。

  关于车辆的停运损失,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双方合同约定,应按日租赁50%计算,考虑到车辆的实际营运情况,即使车辆未因交通事故致使停运,也不能保证每天都能出租获取收益。结合车辆实际运营情况,酌情认定停运损失按1500元/月的标准计付,停运损失为15900元。

  一审法院判决,汽车租赁公司赔偿支付维修费、折旧费、停车费以及停运损失赔偿共计79078.8元。一审宣判后,陈先生提起上诉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已约定,因交通事故影响营运的按日租赁50%计算,按租赁合同条款和保险赔偿条款计算执行,约定租赁定价按400元每天计,停运损失应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共计60400元。

  省二中院审理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杏彩平台登录”本案中,陈先生主张按合同约定租赁价400元/天的50%、302天的标准计算车辆停运费明显高于其可获得利益。一审法院依照涉案车辆以往运行情况、合同约定酌定按1500元/月的标准计付2020年6月7日至2021年4月24日全部天数的车辆停运费并无不妥,于是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儋州融媒全媒体记者王家隆  编辑王竞)